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2日
(第39号)
《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已于2024年11月6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的
决 定
(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
(2024年11月6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提高投资吸引力和发展竞争力,推动唐山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第三条 本市积极融入和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加强与相关地区共建市场一体化监管机制,在市场准入、政务服务“同事同标”等方面开展跨区域合作,扩大政务服务跨区域通办范围,加快推动经营主体生产经营高频办理的许可证件、资质资格跨区域互认通用。
第四条 支持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在行政体制、政务服务、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积极运用改革创新办法,先行先试各项政策,发挥引领示范作用。鼓励市直部门将各类首创性工作优先安排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开展实施。
金融监管、税务、海事、海关、边检、民航、邮政等驻唐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的监管职责,协助争取上级对口部门支持,推进有关制度创新措施落实。
第五条 本市依托河北省统一的企业开办平台,在不改变原登记机关的前提下,由受理申请的首问办理机关指导申请人自愿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办理,打破地域限制,推行企业开办“市县同权,全市域通办”。申请人可以一次性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公章刻制、发票申领、参保用工登记、公积金缴存、银行预约开户等业务,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有关单位应当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在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可以根据名称登记相关管理规定最大限度保留原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办理变更登记涉及许可事项变更的,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许可实质审批事项不变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向相关审批部门申请更换新证或者延续使用。
第七条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应当明确、具体,不得设定模糊性条件和兜底条款。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
线上、线下均可办理的事项,有关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办理标准应当一致;对于能够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经营主体提供;已经在线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已经通过线下受理的事项,不得要求补填网上流程。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专用窗口,协调处理申请人的疑难事项和复杂问题。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持续优化税务服务,依法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压减办税时间,拓宽办税渠道,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税费信息和政策网上查询、咨询服务,及时对经营主体进行纳税提醒和风险提示,提高税务服务便利化水平。
第九条 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主管机关和工作机构应当健全投诉举报和受理转办批办制度机制,依法为经营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和投诉举报等政务服务。对经营主体有关营商环境的诉求,能够即时答复的,应当即时答复;不能够即时答复且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转办、督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结,并答复诉求人和反馈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机构。
第十条 本市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服务模式。各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可以采取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的政府服务清单,明确适用对象和适用场景,为经营主体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
经营主体可以在信用中国(河北唐山)网站、幸福唐山APP、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等自主打印专项信用报告,替代基本建设投资、消防安全、医疗保障、人社、公安、税务等领域无违法违规证明。经营主体已经提供专项信用报告的,有关单位不得再要求其重复提供相关证明。
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能够通过直接取消、告知承诺、数据共享、部门核验等方式实现证明免提交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到本市相关单位开具证明。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惠企政策目录清单,建立完善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的工作机制,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实行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直接享受;确需经营主体提出申请的优惠政策,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推行全程网上办理,实现一次申报、快速兑现。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河北惠企利民政策通平台,为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主动精准推送惠企政策,并给予指导帮助。
第十二条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地出让”、“投资承诺制”等改革,建立政府制定标准、部门靠前服务、企业信用承诺、行业有效监管的运行模式,精简工程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优化适应新业态新领域新模式发展需要的市场准入环境,支持经营主体创新发展,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建立与市场准入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推动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觉、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格局。
第十三条 海航、海关、商务、海事、边检等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口岸管理协调机制,优化口岸业务办理流程,持续完善口岸功能,支持和推进大宗散货智慧监管平台、集装箱一站式业务办理平台和“智慧口岸、数字国门”场景化试点等智慧港口建设。
支持和推进曹妃甸国际贸易综合服务中心、RCEP唐山企业服务中心建设,提供一站式外贸综合性服务。
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银企合作,建立完善常态化政银企沟通机制,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可持续、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差异化的利率定价机制,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提高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和首贷比例,降低经营主体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度。
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鼓励综合应用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代偿补偿等手段,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能力,为经营主体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担保服务。
完善本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服务功能,整合共享市场监管、司法、税务、不动产登记、水电气、公积金、社保等涉企信用信息,为经营主体提供融资综合信用服务。
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力度,支持经营主体通过依法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十五条 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持续优化人才政策,全方位培养、引进、使用、服务人才。在人才队伍建设、用人主体支持、人才发展环境优化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为入唐人才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医疗社保、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或者便利。
推进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落实高等学校毕业生来唐、留唐、回唐岗前培训、就业补贴、创业补贴等政策。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等青年到基层就业、创业。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经营主体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合作,支持国家级实验室、省级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在唐山布局,共建一批具有唐山特色的科技研发平台、中试平台、产业化平台,形成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基础设施体系。
第十七条 建立并完善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激励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研发、自主创新,加大知识产权投入,培育高价值专利、高知名度品牌、精品版权,优化企业知识产权国内国外布局。
推进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海外风险预警平台等建设,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发挥行业协会、仲裁、中介服务等组织和机构的作用,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效衔接,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十八条 起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情形的,不得出台。
第十九条 涉企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因情势变更或者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合理设置过渡期,为经营主体预留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第二十条 依法保护经营主体的财产权利、经营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和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对经营主体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本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为经营主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尽可能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领域特点、风险等级,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全过程重点监管。其他行业、领域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抽查范围。禁止无法定依据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影响、干扰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执法行为。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涉企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创新公共法律服务模式,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针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对经营主体帮助、指导,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建立健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多元化涉企纠纷解决机制,合理配置纠纷化解资源,为经营主体提供适宜的纠纷化解渠道,加大涉企争议化解力度。
第二十三条 支持唐山国际化仲裁平台建设,探索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的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加强与境外调解机构、仲裁机构交流合作,为经营主体提供涉外法律服务。
加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设和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引进工作,搭建涉外法律服务供需对接平台,支持律师等法律服务人才在服务经营主体境外投资决策、项目评估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治理,加快城市更新,营造生态优美宜居、城市文明和谐、社会平安稳定、公共服务完善的城市环境和鼓励创新创业、亲商安商的氛围,打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于经营主体发展的区域特色营商环境品牌。
传承和弘扬大钊精神、“特别能战斗”精神、“穷棒子”精神、“当代愚公”精神和“抗震精神”为代表的唐山精神,展现唐山英雄城市、英雄人民的城市形象;传承和弘扬评剧、皮影、乐亭大鼓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文化产品和服务,深化文旅融合和开发,进一步提升唐山文化软实力。
第二十五条 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逐步建立完善政府承诺合法性审查制度和政府失信补偿、赔偿与追究制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畅通政府失信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治理长效机制。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新闻媒体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及时调查处理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结果;严厉打击捏造、歪曲事实,造谣诽谤,损害经营主体声誉的行为。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使职权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督促其纠正。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应当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本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但是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的说明
——2024年11月27日在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会议:
现就《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2023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亲临河北视察,在主持召开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时强调,“要进一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下大力气优化营商环境”。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总书记指示精神,将优化营商环境摆上突出位置,要求“营造走在全国最前列的营商环境”。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打造与“全省一流、全国领先”目标相适应的营商环境,唐山市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是提升全市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的优化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经营主体的利益关系。近年来,唐山市迭代推出了一系列创新性强、带动作用明显的改革举措。2021年11月20日,市政府规章《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3号)正式施行,唐山市《关于深入实施凤凰英才计划为加快实现“三个努力建成”“三个走在前列”目标提供人才支撑的意见》《企业开办“全市域通办”工作方案》《深化高质量就业创业工作的二十二条措施》《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建设“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方案》等政策措施相继出台,一批营商环境领域痛点、难点问题获得有效破解,迫切需要将这些政策、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2024年1月《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施行后,也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上位法,从法规层面为营商环境的持续改善提供更加有力保障和支撑。
三是稳定发展预期、提振经营主体信心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全国工商联2023年度“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活动中,我市位列全国地级市第6名,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也始终保持前列,但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和国内广东、江苏、浙江等先进地区水平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在要素保障、监管执法、市场准入等方面仍有不足。制定《规定》有利于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增强经营主体信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二、制定过程和依据
2023年11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规定》立法协调会,就立法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市发改委与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抽调骨干力量成立起草工作专班,开展《规定》调研起草工作。
2024年1月至3月,起草工作专班通过多种形式总结提炼全市优化营商环境特色亮点,深入挖掘经营主体关心关注痛点难点问题,同时广泛收集、整理国家和其他省、市营商环境立法工作成果,梳理形成《规定(初拟稿)》。经征求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代表、营商环境观察员代表的意见建议,并邀请市司法局提前介入指导,修改完善后形成了《规定(初稿)》。4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工委和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对《规定(初稿)》进行了专题研究,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4月11日在唐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起草工作专班赴部分县区进行了立法调研,并再次征求了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代表、营商环境观察员代表的意见建议,经修改完善并由市司法局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完成了会签工作,最终形成了《规定(草案)》。6月21日,市政府第十六届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草案)》议案。
6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分组审议了《规定(草案)》。7-9月,法工委先后三次组织预算工委、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及立法第三方,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规定(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于8月中旬征求了市人大法制委委员、立法咨询专家、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再次修改完善后,经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形成了《规定(草案修改稿)》。9月4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分组审议了《规定(草案修改稿)》。会后,法工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审议意见作了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规定(草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10月中旬,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审查意见以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省数政局等部门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工委组织有关部门和立法专家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10月22日,经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形成《规定(草案二次修改稿)》。11月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规定(草案)》。
制定《规定》主要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2024年8月1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支持唐山高质量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23〕334号)等文件精神,吸纳了《民营经济促进法(征求意见稿)》《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开“个转企”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市监发〔2023〕185号)以及唐山市一系列政策措施,学习借鉴了浙江、安徽、北京、重庆、杭州、苏州、厦门、石家庄、南通、铜陵、中山、鹰潭等地的立法工作经验。
三、主要内容及亮点
《规定》共二十九条,其原则精神及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均符合上位法规定。主要内容及结构设计上,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经营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为目的,重点聚焦市场环境、政务环境、要素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关键环节设定主要条款。
一是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重点围绕融入和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强化营商环境区域协同;支持曹妃甸自贸片区、高新区等先试先行;便捷企业开办流程,推广“全市域通办”模式;优化“个转企”审批流程等方面进行规定。
二是营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重点围绕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优化税务服务;提升12345政务热线效能;深化“无证明”城市建设;推动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等方面进行规定。
三是营造多元保障的要素环境。重点围绕提升金融要素保障水平,降低经营主体融资成本;强化人力资源要素保障,推动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鼓励科技创新,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进行规定。
四是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重点围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涉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强化经营主体产权保护;实施分类监管;强化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加强涉外法律服务等方面进行规定。
五是营造包容开放的人文环境。重点围绕传承和弘扬唐山精神,展现唐山英雄城市、英雄人民的城市形象,营造鼓励创新创业和亲商安商的城市氛围等方面进行规定。此外,明确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贯彻党中央意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切实为促进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负责。
以上说明,请与《规定》一并审查。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
初步审查意见的报告(书面)
——2024年11月27日在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4年11月6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法工委对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将初步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2024年9月上旬,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规定(草案)》征求我委意见。法工委对其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监察委、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等相关单位和法制委委员意见。 研究发现,《规定(草案)》存在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扩大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职责等2处合法性问题,2处适当性问题以及一些文字表述问题。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反馈意见对《规定(草案)》作了修改完善。11月6日,《规定》表决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11月8日,法工委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初步审查,认为《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11月15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同意法工委初步审查意见的报告。建议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规定》。
《规定》和以上报告,请审查。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本次常委会会议拟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审查情况的报告
——2024年11月28日在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金深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7日下午,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石家庄市公园管理条例》、《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承德市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条例》、《张家口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张家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保定市城市更新条例》、《沧州市电梯安全条例》、《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沧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等九部法规和一件决定以及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审查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查。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以上九部法规和一件决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同意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审查意见的报告。
11月28日上午,法制委员会进行了统一审议,相关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随后,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