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概况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8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 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4.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 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6. 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市长、副市长;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
7. 选举并有权罢免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8. 选举并有权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9. 选举并有权罢免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0. 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11. 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12. 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3. 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4. 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5.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6.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7.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概况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 在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 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4. 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受理人民群众对唐山市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5. 在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捡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在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职务;在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6.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7.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