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大会首页 > 公报公告 > 详细

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30日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22年5月26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8月1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的决定》的

决  定

(2022年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的《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的决定》,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2年5月26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废止案(草案)》,决定废止《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1995年6月27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经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于1995年9月25日公布、自1995年11月15日起施行;1997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经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于1997年9月10日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5月18日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经2002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于2002年8月5日公布施行;根据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经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于2010年10月8日公布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管理条例》的说明

——2022年7月26日在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现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决定》出台的背景和主要过程

《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5年9月25日公布、自1995年11月15日起施行,历经1997年、2002年、2010年3次修正。该《条例》的实施,对维护我市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条例》的主要内容出现了与上位法不一致、与相关政策不符的情况,已不适应当前我市土地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别是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于2020年11月29日颁布实施,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等国家部委又相继制定、修订了一系列规章和文件,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工作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条例》已无修改的必要。为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10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废止《条例》的立法项目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城建环资工委和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讨论,将废止《条例》纳入正在编制的2022-2026年立法规划和2022年立法计划。2022年2月,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和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废止《条例》被列为《唐山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4月29日,市政府16届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废止案(草案)》的议案。5月10日,市人大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委员会对法规废止议案进行了初审,提出了关于《条例废止案(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并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了《决定(草案)》,审查意见的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5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废止案(草案)》和主任会议同意提请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经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表决通过了《决定(草案)》。

二、废止《条例》的主要理由

(一)《条例》出现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况

1.主管机关名称发生改变。2018年以来,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成立了自然资源部,将原住建部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整合到自然资源部统一行使,并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表述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我市也于2018年组建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因此《条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表述,应当调整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2.确权登记办理部门和管理体制发生变化。《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等条款中关于“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分别进行登记的规定,均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的规定不一致。

3.原有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即将被国土空间规划所取代。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均明确规定了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制度,用“国土空间规划”取代原来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的效力和内容,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条例》中第一章总则缺少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表述。

4.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加大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了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增加了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同时提高了对违法占地、违法转让等违法行为罚款的处罚额度。《条例》第七章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

(二)《条例》出现了与现行政策不相符的情况

1.关于定金退还的规定。《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者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定金,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部交清后,定金退还土地使用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2.关于划拨土地转让手续的规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出让金后,吊销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再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3. 关于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的规定。《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手续,按年度缴纳地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规定: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收缴机关改变。《条例》第七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金、地租)全部上缴财政。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其中,“土地使用金”已于2005年9月1日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冀财综〔2005〕30号)取消。

5.关于“公寓用地、综合用地”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的规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下列范围内核定:(一)公寓、住宅用地七十年;……(五)综合用地和其他用地五十年。”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已经没有了公寓用地、综合用地的用途分类。

(三)废止《条例》不会出现制度真空

《条例》废止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相关部门将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法加强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工作的管理,不会出现监管依据和监管措施缺失的情况。

因此,《条例》已经完成历史使命,也没有修改的必要,应当及时予以废止。

以上说明,请与《决定》一并审查。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的决定》的

审查报告(书面)

——2022年7月26日在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20年5月26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受主任会议委托,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该条例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接到该废止决定后,法工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废止决定进行了审查。7月1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查,认为废止理由充分,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7月12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同意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连同《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的决定》,请一并审查。

 

 



主办单位: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址:唐山市西山道9号 邮编:063000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冀ICP备05029092号-1
冀公网安备130203020006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