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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08日

 

(第 38 号)

 

      《唐山市中国北方瓷都振兴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9月5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9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唐山市中国北方瓷都振兴促进条例》的

决  定

(2024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唐山市中国北方瓷都振兴促进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唐山市中国北方瓷都振兴促进条例

 

(2024年9月5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化保护传承

第三章  产业振兴发展

第四章  文旅融合发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承唐山陶瓷文化,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国北方瓷都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陶瓷文化保护传承、产业振兴促进、文旅融合发展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振兴中国北方瓷都,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引领、开放带动、统筹推进、区域协同的原则,弘扬陶瓷文化、创新陶瓷产业、发展陶瓷旅游、推进合作交流,彰显瓷都品牌魅力。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国北方瓷都振兴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陶瓷产业发展的指导、协调等工作,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陶瓷文化保护传承和文旅融合发展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教育、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技术、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就下列事项推动本市与邯郸、邢台、保定、石家庄等地之间的沟通协调和交流合作:

(一)搭建陶瓷企业交流合作平台,推进陶瓷产品质量、原料、器型、色彩等标准化建设;

(二)建立陶瓷产业联盟,研究制定区域性陶瓷产业发展规划,协同开展品牌建设、技艺传承、产业融合、创新发展等活动;

(三)协同开展陶瓷文化研究和传播,支持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博物馆、非遗保护中心等联合举办陶瓷艺术展、研讨会、技能竞赛等活动,设计打造精品陶瓷文化旅游线路,推动陶瓷文化旅游带建设;

(四)推动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与科研机构、企业合作开展相关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协作;

(五)其他可以依法开展区域协作的事项。

第七条  陶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参与制定行业标准,规范行业经营行为,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支持社会力量和国内外知名企业参与中国北方瓷都振兴促进工作,推动陶瓷文化、陶瓷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文化保护传承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文化对产业转型升级的积极作用,深入发掘唐山陶瓷历史文化资源的内涵和价值,提升陶瓷历史文化资源的功能和活力,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市场体系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具有中国北方瓷都特色的文化品牌。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陶瓷文化资源实行名录保护。下列与唐山陶瓷文化相关的资源应当列入名录:

(一)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保护点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已经认定的可移动文物;

(三)已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

(四)已经公布的历史建筑;

(五)已经公布的工业遗产;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陶瓷文化资源。

第十一条  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

列入名录的不可移动陶瓷文化资源仍在生产、使用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建立生产、使用档案,合理利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损毁、灭失。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名录的不可移动陶瓷文化资源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内容包括文化资源的名称、认定机构、认定时间、管理人和相关说明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保护标志。

退出名录的,不得继续使用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陶瓷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政策扶持机制。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经费资助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开展陶瓷技艺的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加强对传承人的培养,支持参加学习、培训等活动;

(五)为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创造条件;

(六)支持其参与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支持工艺美术大师开展创作工作:

(一)设立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

(二)优先支持安排工艺美术大师的创作项目;

(三)为工艺美术大师带徒授艺提供便利条件;

(四)其他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陶瓷博物馆的建设与管理,展示唐山陶瓷历史,弘扬陶瓷文化,提升中国北方瓷都文化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开办陶瓷类专题博物馆、陈列馆。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陶瓷文化相关藏品捐赠或者出借博物馆、陈列馆和其他收藏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

 

第三章  产业振兴发展

 

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陶瓷产业振兴发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巩固提升卫生陶瓷、日用陶瓷、艺术陶瓷、特种陶瓷等产业发展优势,加快发展结构陶瓷、功能陶瓷等陶瓷新材料产业,构建形成布局合理、各具特色、高端高质、集约集聚、低碳环保、展销一体的新发展格局,推动陶瓷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品牌化、融合化发展,打造世界优质卫生陶瓷产销基地、中国骨质瓷质量标准化示范基地、中国北方综合性陶瓷集散中心。

第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围绕陶瓷产业链,加强重大项目引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互联共生、集约高效的产业链生态,形成产学研用协同联动、大中小企业合理分工、上下游产业配套衔接的产业格局,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水平。

第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构建利益共享、资源互补、协同发展的产业共同体,支持其承担和参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

支持企业对接京津冀创新资源,建立研发机构、工业设计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促进陶瓷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应用,推动智能制造和工业设计等创新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八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等参与制定、修改陶瓷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国家轻工业陶瓷质量监督检测唐山站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管。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陶瓷知识产权保护,构建陶瓷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加大创新性制瓷工艺、技艺和器型设计等方面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推动唐山骨质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侵害陶瓷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陶瓷品牌、地理标志的保护、扶持、宣传、推广和应用,提升唐山陶瓷、唐山骨质瓷等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陶瓷企业进行品牌培育和推广,提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市场认知度,加强品牌培育示范,建立陶瓷文化品牌体系,创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品牌。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陶瓷产业融合发展,支持陶瓷龙头企业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广普及智能化、自动化的先进设备和应用场景,建设智能工厂、共享工厂和共享平台,提升设计、生产、管理和服务等各环节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支持中小企业分层分类进行数字化转型。

第二十二条  陶瓷企业应当主动适应产业转型升级新要求,推广应用绿色制造、治理等技术,推进绿色节能项目建设,开发多功能、绿色环保型陶瓷产品,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和环保绩效引领性企业。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陶瓷产业优势,吸引国内外陶瓷企业在本市设立企业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与技术研发合作,加强产品、服务、技术、品牌、标准输出,拓展国际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

第二十四条  发挥港口、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等优势,创新陶瓷市场营销模式,引导陶瓷企业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扩大陶瓷企业电子商务应用范围。

依托国内电商和跨境电商,搭建唐山陶瓷电商直播平台,推介唐山陶瓷产品。支持企业参加国外大型产品展会,建设境外产品营销平台和跨境电商海外仓。

第二十五条  支持领办、创办、参办大师工作室,完整保存、传承陶瓷技艺,通过师徒传承、家族传承培养后继人才。留住和吸引陶瓷人才为陶瓷产业服务,鼓励唐山籍优秀陶瓷人才返乡发展。

 

第四章  文旅融合发展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本地陶瓷文化资源,发展陶瓷文化创意产业,打造陶瓷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平台,开发高附加值的陶瓷文化创意产品,提升品牌效应和文化内涵。

培育陶瓷文化旅游新业态,加强陶瓷文化景区建设,创建陶瓷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打造以陶瓷文化为核心的系列旅游衍生产品。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建设中融入中国北方瓷都文化特色,将陶瓷文化元素应用于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设施等的设计、装饰或者命名,推动陶瓷文化特色小镇、主题公园、特色文化街区建设。

第二十八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陶瓷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开发陶瓷文化旅游项目,培育陶瓷文化旅游品牌,打造一批集城市记忆、知识传播、创意文化、休闲体验于一体的陶瓷文化场景;将陶瓷文化列为本地旅游形象宣传内容,组织开展线上线下系列宣传活动,弘扬陶瓷文化,促进陶瓷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第二十九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陶瓷企业、工业园区、工业展示区等开展工业旅游,打造以陶瓷为主题的研学旅游示范基地,开发观赏、体验、科普、展示等陶瓷文化旅游项目,扶持和培育一批陶瓷工业旅游产品,引导陶瓷工业旅游与城市商贸、文创、会展、节庆融合发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陶瓷产业项目,在资金、用地、用人、用能、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等方面给予扶持,优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陶瓷企业降本增效。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陶瓷产业列入市、县产业基金投资方向,引导各类资金投入陶瓷相关企业和产业园区建设。

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陶瓷企业中长期信贷投放,提高陶瓷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和首贷比例;支持陶瓷企业技术创新、智能制造、品牌建设、上市融资等。

第三十二条  通过陶瓷博览会、陶瓷文化论坛、陶瓷展赛等形式,建立对外交流平台,推介唐山企业和产品,树立唐山陶瓷会展的品牌和地位。支持引进国际会展高端资源,推动会展与陶瓷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陶瓷企业、文化研究机构、民间团体、代表性传承人通过艺术理论研究、艺术创作、优秀作品展演等方式,对外开展陶瓷文化传播、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陶瓷产业发展需要相匹配的人才激励机制,加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支持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在企业、科创平台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之间双岗互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与本市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相关企业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完善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陶瓷产业人才需求预测,编制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和支持本市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展陶瓷领域的专业建设。鼓励和支持从事陶瓷研究、设计、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建或者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共建研学基地、实训基地。

第三十四条  市、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系统梳理本行政区域内陶瓷企业的分布和规模,科学、精准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监督、引导和推动陶瓷企业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对运营手续齐全、环保管理规范、污染治理设施完善,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的陶瓷相关行业、领域的经营主体,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要求其普遍停产停业。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国北方瓷都振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陶瓷产业振兴促进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但是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的;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唐山市中国北方瓷都振兴促进条例》的

说  明

——2024年9月24日在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现就《唐山市中国北方瓷都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唐山陶瓷产业历史悠久,人文情怀氛围浓厚,产业发展体系完备,是我国北方最重要的综合性陶瓷产区,2003年被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陶瓷工业协会授予“中国北方瓷都”的称号。2023年1月,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唐山市振兴陶瓷产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唐办〔2023〕3号);7月,出台了《唐山市推进陶瓷产业振兴的若干政策措施》(唐办函〔2023〕9号),旨在推动我市加快走出一条陶瓷产业振兴新路,持续擦亮“中国北方瓷都”名片。2023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邯郸、邢台、保定和唐山围绕保护陶瓷文化遗产、促进陶瓷产业发展开展“3+1”协同立法,由我市制定《唐山市中国北方瓷都振兴促进条例》。政策和立法的叠加,对于传承弘扬唐山陶瓷文化、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国北方瓷都振兴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陶瓷文化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202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考察时指出“陶瓷是中华瑰宝,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名片”“优秀传统文化,要继续攥在手里,与时俱进,发扬光大”。唐山作为全国重要的陶瓷生产基地,享有“中国北方瓷都”的美誉,对推进现代文化产业创新发展、重焕陶瓷文化时代光彩具有强大的支撑作用。通过地方立法加强唐山陶瓷文化保护传承利用,不仅是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化“三个努力建成”“三个走在前列”的重要举措,也是展示唐山百年工业发展史、弘扬唐山陶瓷文化的生动实践。

二是打造唐山城市名片的现实需要。历经数百年传承发展,陶瓷产业已经成为唐山重要的历史文化名片,唐山陶瓷作为城市礼物、国家礼物名扬海内外,“中国北方瓷都”已成为唐山的无形资产和独有的城市代名词。目前,各“瓷都”“瓷区”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从立法层面巩固提升我市陶瓷发展中积淀的资源、人才等优势,明确和规范“中国北方瓷都”振兴的目标、路径、职责、保障措施,推动陶瓷文化、陶瓷产业、文旅融合“三大支柱”发展,是打造城市名片、含弘陶瓷之光的迫切需求。

三是唐山陶瓷产业振兴发展的时代需求。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陶瓷产业振兴发展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陶瓷历史文化发掘保护传承不够、产业核心竞争力弱、品牌意识不强等问题。以被列为全国首批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全国首批城市更新试点城市为有利契机,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围绕“中国北方瓷都”振兴,把传承弘扬陶瓷文化、创新发展陶瓷产业、大力发展陶瓷文化旅游、推进陶瓷文化合作交流、彰显瓷都品牌魅力等上升到法制层面,对于切实有效地解决产业发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推动陶瓷产业振兴发展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2023年12月,制定《条例》作为首创开展的省内协同立法项目被列为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开展省内陶瓷协同立法来唐调研座谈。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和法工委迅速组织召开立法调度会,就中国北方瓷都振兴促进立法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市工信局成立了由一把手任组长的工作专班,制定了工作方案,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华北理工大学立法专家团队负责调研起草法规文本。

2024年2月,经过前期调研,在广泛收集、整理各地陶瓷文化及产业立法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唐山实际,起草了《条例(初稿)》。3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邯郸、邢台、保定和唐山四市有关人员共同赴景德镇、衢州、丽水等地学习考察,进一步明晰陶瓷协同立法工作思路;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工委与市司法局、市工信局及第三方机构对《条例(初稿)》进行了集中通稿,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市政府及部门官方网站等平台对外发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印发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

4月,省陶瓷协同立法调研组来我市开展协同立法调研,实地走访了丰南陶瓷产业园区、路北陶瓷小镇、惠达陶瓷集团公司、红玫瑰陶瓷集团公司等单位,全方位、多维度听取陶瓷企业和相关市场主体意见建议。5月,在完成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经5月31日市政府16届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形成了关于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

6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条例(草案)》。会后,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并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立法咨询专家、市政协委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7月16日至18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邯郸、邢台、保定和唐山四市集中对法规文本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之后,立法起草组按照协同立法集中通稿共识,对《条例(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7月下旬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8月中旬,根据省、市两次视频会议提出的审查意见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住建厅反馈的修改建议,再次修改完善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8月21日,经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9月5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条例(草案)》。

制定《条例》属于创制性立法,《条例》主要依据《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文件等,吸纳了《唐山市振兴陶瓷产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唐山市推进陶瓷产业振兴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政策措施,并参考了景德镇、平顶山等地的地方性法规。

三、主要内容

《条例》系我省陶瓷领域及省内首次协同立法,共六章三十七条,在主要内容及结构设计上,以陶瓷文化保护传承为根脉,以产业振兴发展为动能,以文旅融合发展为促进,分别以专章的形式对“中国北方瓷都”振兴促进进行了规定,主要体现为:

(一)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条例》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法宗旨上,弘扬陶瓷文化、创新陶瓷产业、发展陶瓷旅游、推进合作交流,彰显瓷都品牌魅力;立法原则上,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引领、开放带动、统筹推进、区域协同的原则。

(二)加强陶瓷文化保护传承。《条例》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文化对产业转型升级的积极作用,深入发掘唐山陶瓷历史文化资源的内涵和价值,提升陶瓷历史文化资源的功能和活力,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市场体系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具有中国北方瓷都特色的文化品牌。同时,对陶瓷文化资源名录保护、加强陶瓷博物馆建设和管理等作出规定。

(三)创新陶瓷产业新发展格局。《条例》明确构建形成布局合理、各具特色、高端高质、集约集聚、低碳环保、展销一体的新发展格局,推动陶瓷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品牌化、融合化发展,打造世界优质卫生陶瓷产销基地、中国骨质瓷质量标准化示范基地、中国北方综合性陶瓷集散中心。同时,对发展陶瓷新材料产业、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水平、支持研发创新、加强质量管理、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等作出规定。

(四)文旅融合促进产业发展。《条例》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本地陶瓷文化资源,发展陶瓷文化创意产业,应当在城乡规划建设中融入“中国北方瓷都”文化特色,推动陶瓷文化特色小镇、主题公园、特色文化街区建设。同时,还就推动陶瓷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培育陶瓷工业旅游产品、打造研学旅游示范基地作出规定。

(五)保障措施全面有力。《条例》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陶瓷产业项目,在资金、用地、用能、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等方面给予扶持。同时,还对融资信贷、交流合作、人才培养、停产停业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保障措施进行了规定。

(六)加强协同立法条款内容。《条例》凸显了协同立法,在推动省内各市加强沟通协调和合作交流、陶瓷文化资源列入名录保护、陶瓷文化资源保护及管理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陶瓷类博物馆建设、加强陶瓷知识产权保护、创新陶瓷市场营销模式、城乡规划建设中融入陶瓷文化元素、科学精准制定和落实环保监督管理措施等方面,保持内容协调一致。

以上说明,请与《条例》一并审查。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邯郸市磁州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
《邢台市邢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

《保定市定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

《唐山市中国北方瓷都振兴促进条例》
初步审查意见的报告(书面)
——2024年9月24日在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2024年9月,邯郸、邢台、保定、唐山4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将《邯郸市磁州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邢台市邢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保定市定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唐山市中国北方瓷都振兴促进条例》等四部法规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法工委对上述四部法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立法背景。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统筹指导下,邯郸、邢台、保定和唐山四市围绕陶瓷文化传承发展和陶瓷产业振兴首次开展省内协同立法,这是我省立法工作的一次重要尝试。第一,这是“法之所需”。新修改的立法法、我省地方立法条例赋予区域协同立法的法律地位。此次立法是借鉴京津冀协同立法成功经验的又一新的尝试,将有力推动设区的市协同立法工作机制的建立健全。第二,这是“法之所赋”。“历史文化保护”是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事项之一。此次立法严格限定在权限范围内,体现了对“立法权限”这一根本遵循的一以贯之。第三,这是“发展之要”。河北拥有辉煌灿烂的陶瓷文化,特别是分布在太行山东麓南北沿线的磁州窑、邢窑、定窑作为一脉相承、相互关联的河北三大名窑,展示了河北古代陶瓷文化的辉煌成就以及在中国陶瓷史上的重要地位。唐山作为新型陶瓷产业的代表,享有中国北方瓷都的美誉,是全国重要的陶瓷生产基地,对推进现代文化产业创新发展、重焕陶瓷文化时代光彩具有强大的支撑作用。

  立法过程。一是科学选题。2022年,“河北历史名窑优秀传统陶瓷文化研究”课题组,以太行山东麓沿线古陶瓷文化带为重点区域,深入邯郸、邢台、保定等地实地调研,为开展此次协同立法打下了基础。2023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就陶瓷文化开展“3+1”协同立法。“3”指邯郸、邢台、保定,主要侧重“悠久陶瓷文化的保护和传承”;“1”指唐山,主要侧重“现代陶瓷产业发展”。这一设想,得到四市人大常委会的认同,并将此项目列入了2024年立法计划。今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四市在石家庄召开协同立法启动会,进行了任务分工,要求借鉴京津冀协同立法经验,共同协商解决立法中问题,为出台高质量法规打牢坚实基础。二是深入调研。今年2月至7月,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成联合调研组,赴邯郸、邢台、保定、唐山等省内有关市和江西、浙江、湖南、河南等省市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学习调研,学习先进经验、摸清突出问题、研究破解之策,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使调研成果转化为立法成果。三是精准指导。在文本起草这个关键环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立法思路,明确法规框架,指导邢台先行起草了示范文本,在此基础上,邯郸、保定以此为蓝本形成了各自的法规草案,并增加了个性条款。唐山从本市实际出发单独起草,并与邯郸、邢台、保定互有借鉴。7月初,四市形成了《条例(草案)》。7月16日至18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四市在石家庄集中对法规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和修改,8月6日、19日通过视频会议,再次修改完善。8月中旬,我们就四部条例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省直有关部门、省人大法制委委员、立法专家顾问等意见。

  主要内容。此次协同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强陶瓷文化系统性、整体性保护。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对陶瓷文化资源相对集中、特色鲜明、保存完整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特色产业集聚区等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二是建立完善文化资源保护制度。对陶瓷文化资源的保护对象、名录保护制度、列入名录程序、名录动态管理、具体保护措施等方面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三是提高陶瓷原材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水平。实行严格的开采利用制度,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矿产资源保护、开采规章制度,不得无证开采、越界开采、超量开采和破坏性开采。四是鼓励陶瓷文化的研究和创新。鼓励和支持各类学校、研究机构和个人等开展陶瓷文化相关文物保护、历史贡献、技术创新等有关科学研究。五是加强陶瓷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引导、鼓励和支持陶瓷文化企业申请注册商标,保护创新性制瓷工艺、技艺和器型设计等方面的专利权、著作权,支持陶瓷文化相关地理标志保护申请,加强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保护。六是着力构建现代化陶瓷文化产业格局。在构建现代化产业供应链体系、加强陶瓷新材料的研发和应用、支持陶瓷产业集聚发展和开发陶瓷文化主题旅游项目、培育陶瓷文化旅游新业态、打造陶瓷文化旅游衍生产品等方面作出规定。七是推动协同立法城市间的沟通协调和交流合作。积极搭建陶瓷企业交流合作平台,支持建立陶瓷产业联盟,推动陶瓷文化旅游带建设,推动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相关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协作。

  邯郸、邢台、保定三市条例分别35条、36条、36条,其中协同条款(表述完全一致和基本一致)共32条,占各自条款总数的91%、89%、89%。唐山条例37条,与其他三市协同条款共11条,占条款总数的30%。

  9月5日,法工委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四部法规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9月12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同意法工委初步审查意见的报告。建议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四部法规。

  四部法规和以上报告,请审查。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本次常委会会议拟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审查情况的报告
——2024年9月24日在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金深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4日,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邯郸市磁州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邢台市邢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保定市定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唐山市中国北方瓷都振兴促进条例》《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等六部设区的市法规和一件决定及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审查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查。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以上六部法规和一件决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同意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审查意见的报告。

  9月25日上午,法制委员会进行了统一审议,相关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随后,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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